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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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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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 你问我答
· 搭车做零售 缴税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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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问:2个月前,刚刚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或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各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签收,将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在申报表上加盖“征收章”。同时将纳税申报资料退还一份给纳税人。

  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

  问:2008年医药行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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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9-2-6 48256F32002924A648257552002FE256[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