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某公司办税员小王到国税局询问:最近我公司收受了1份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否与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诸暨市国税局相关科室人员告诉小王,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将不再作为增值税进项额抵扣凭证 。
需要提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的是:一是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二是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自2009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陈海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