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11版:财税之窗
3  4  
PDF 版
· 加快退税进度 助企业渡难关
· 惠农政策送下乡
·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 你问我答
· 搭车做零售 缴税不能少
· 景宁开展“五个一”促廉政
· 为有源头活水来
· 业余模特队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2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近日,诸暨市某公司办税员小王到国税局询问:最近我公司收受了1份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否与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诸暨市国税局相关科室人员告诉小王,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将不再作为增值税进项额抵扣凭证 。

  需要提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的是:一是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二是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自2009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陈海永)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2009-2-6 48256F32002924A6482575450032C5A4[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