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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股票投资损失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2月以公司的名义投资300万元进行买入股票,持有3个月后止损交割,造成投资损失约50万元。像此项投资损失50万元能否税前列支?若能是否要报批?另外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如何理解?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短期股票投资损失税前列支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后续是否出台文件尚不确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已失效。
辅导期结束后可办理退税
问:商业企业第一个月购进货物并当月销售,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金需交叉稽核后才能抵扣,所以第一个月应交增值税为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在辅导期结束后,能不能退还企业多交的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4%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不完的,在辅导期结束后可办理退税。正常纳税申报产生的增值税不在退税范围之内,具体事宜请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