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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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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浙江国税部署早措施实
· 贴身税务辅导助企业“瘦身过坎”
· 税收宣传
进外企
· 一次“疏忽”带来的悔恨
· 偷税演“兵法” 稽查破“心机”
· 你问我答
· “服务从一点一滴做起”
· “春江一叶”美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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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短期股票投资损失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2月以公司的名义投资300万元进行买入股票,持有3个月后止损交割,造成投资损失约50万元。像此项投资损失50万元能否税前列支?若能是否要报批?另外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如何理解?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短期股票投资损失税前列支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后续是否出台文件尚不确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已失效。

  辅导期结束后可办理退税

  问:商业企业第一个月购进货物并当月销售,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金需交叉稽核后才能抵扣,所以第一个月应交增值税为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在辅导期结束后,能不能退还企业多交的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4%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不完的,在辅导期结束后可办理退税。正常纳税申报产生的增值税不在退税范围之内,具体事宜请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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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9-1-9 48256F32002924A648257537002735B0[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