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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推动浙江法治进程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改革开放30年司法行政工作回顾与展望
  推动浙江法治进程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改革开放30年司法行政工作回顾与展望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政法机关,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监狱劳教、社区矫正等十多项工作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健全国家法制,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置司法部。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79年12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1979〕77号文件精神,省委决定,建立浙江省司法厅。1980年5月1日,浙江省司法厅正式建立。同时,我省迅速落实国务院〔1980〕190号文件精神,在全省县级以上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在县以下的乡镇(街道)逐步设置了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

  以此为开端,我省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大体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到1985年,司法行政的框架和主要制度初步建立;

  从1986年到1995年,是司法行政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阶段,司法行政法律相继出台;

  1996年迄今,是司法行政深入改革全面发展阶段。

  法制宣传: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出独特作用

  普法工作20多年来,全省累计有12483万余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单位总数已超过20万个;34617个村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了98.94%,其中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占76.28%,乡镇开展依法治理比例达到了100%。目前全省已有302个村(社区)被授予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有39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法律服务: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保障领域

  (一)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为宗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保障功能不断强化

  截至2008年9月底,全省有律师事务所655家,有执业律师6953人,其中公职律师191人,公司律师21人,法律援助律师280人。全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55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059名。通过部署开展“千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社区、进农村服务”活动,每年有500余家律师事务所、270余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社区、乡镇(村)签订法律服务结对协议,分别提供法律服务5700余人次、2700余人次。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证工作保障正常社会活动的职能不断深化

  30年来,公证工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的需求服务,逐步提升服务层次,公信力不断提高。目前,全省有公证机构92家;有执业公证员336名。至2007年底,全省4家公证机构被评为全国文明公证处,24家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如今,可公证事项达100多项,涉外公证文书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1982年以来,我省办证总量已经超过850万件。

  (三)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平安浙江”建设。2001年我省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以来,通过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做好执业监管,规范鉴定行为等举措,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完善,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共审核登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53家,鉴定人506名。两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鉴定业务 8万余件,为诉讼和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四)强化政府责任,法律援助保障弱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不断提高

  13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着“保障弱者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服务宗旨,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共102个,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1474个,依托工、青、妇、残联、监狱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03个。1999年至2007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6079件,年均增幅达11.1%,为困难群众获得经济补偿12亿多元,近11万名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其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443件,6万多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讨回欠薪和获工伤赔偿5亿多元。

  (五)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政法队伍,司法考试制度成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

  7年多来,已为我国输送了19.3万名合格法律人才。我省成功地举办了6次国家司法考试,累计52605人次参加考试,7628人考试合格,平均通过率为14.5%,7545人在我省申领并取得资格。一大批法律专门人才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岗位。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享有基础地位

  (一)人民调解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1980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紧扣时代主题,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主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到2007年底,全省建立各类调委会46636个,其中有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社区)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事业单位调委会,毗邻跨界、旅游景区、海上作业、专业市场、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等;调解员168914人。1980年以来,我省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850多万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事件51467件62945人,防止民间纠纷酿成刑事案件33708件83726人;有48个调解委员会、40名调解员被司法部授予模范调委会和模范调解员。

  (二)司法所成为维护基层政权和促进基层民主法制的生力军

  全省乡镇(街道)的建所率达到93%,其中万人以上的乡镇建所率达到100%。目前,全省有司法所1479个,有工作人员5266人。据统计,全省司法所1997年至2007年共协助基层政府解决各类纠纷37万余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各类民间纠纷207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6523起、8329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5828起、57657人。1997年以来,全省司法所每年承担着对9万至11万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始终将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三)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成为预防再犯罪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省每年安置帮教对象都在9万至11万之间。我省有安置帮教基地801个,先后安置“三无”归正人员3343人,是全国安置帮教基地最多的省。

  (四)社区矫正工作成为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创新性制度

  4年来,我省在试点实践中,逐步构建了以省、市、县(市、区)三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基本架构的试点工作领导体制,探索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村(居、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的试点工作机制。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已扩展到全省11个市58个县。2004年以来,全省司法所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31751人,依法解除矫正12368人。

  监狱、劳教工作:在惩治和预防、减少犯罪中肩负着特殊使命

  自1978年以来,全省监狱系统认真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不断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30年间,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改好率达95%以上。经11次较大面积的定点调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1.0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已连续保持7年无狱内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发生,近3年无罪犯逃脱。有10所监狱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劳教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通过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办劳教工作特色、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已成功地教育挽救了20余万的违法犯罪人员。1998年以来,省劳教局连续被评为全国“四无劳教局”和“四防工作先进局”。全省已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4个,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7个。

  司法行政队伍:发展壮大为政法战线的重要力量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有干警人数22000余名,其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14200余名。司法行政队伍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民主法制、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

  全系统有2家单位获省、部级劳动模范集体称号,1家单位被授予省政府模范集体,1家单位被中组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11家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33个单位获省、部级先进集体称号。

  展望浙江司法行政工作,我们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始终坚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的具体措施,为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到2012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发挥,各种化解矛盾纠纷手段有机整合,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到95%以上。

  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法律援助受援面进一步扩大,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全省法律援助办案总量年均递增10%以上,到2010年办案总量力争突破3万件,到2012年办案总量力争达到36500件。

  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公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强化,全社会法律信仰进一步树立;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教育权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依法尊重和保障。

  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律师事务所布局更加合理,律师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网络更加健全,作用切实发挥;公证队伍进一步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合理、发展有序,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

  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得到消除。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率、脱管漏管率分别控制在0.8%和3%以内。归正人员帮教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籍、农村籍归正人员安置率分别达80%和90%以上,脱管率力争控制在5%以内;本地籍刑释5年内归正人员当年重新犯罪率不超过3%;到2012年,过渡性安置基地总量突破1000个。

  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进一步巩固。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作为监狱、劳教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力争不发生罪犯、劳教人员脱逃,无重大狱(所)内发案、无重大疫情、无因工死亡事故,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率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扩大假释比例”工作,力争使我省监狱罪犯假释的比例由现在的0.6%逐步上升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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