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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
问:我公司从供货单位购货后,供货单位开出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我公司。但在邮寄中遗失。后经我公司向供货单位催讨,方知早在90天前就邮寄出。现在我单位要求供货单位重新开发票,但供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开出红字发票,因此不能重开,现导致我公司货物不能入账,不能取得应有的进项税额。请问有无办法解决此类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规定,对于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没有认证所以无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也就无法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没有其他处理办法。对于在认证期限内或已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可按上述两文件执行。
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支付
问:我单位2007年度执行新的财务通则,2007年单位福利费有结余,2007年发生的福利费(包括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均使用以前年度的福利费结余数,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按照计税工资的14%作为纳税递减项目,递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在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中支付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否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