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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3版:浙江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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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国土资源厅曝光七起土地违法案件
  6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曝光7起土地违法案件。

  一、杭州勾庄木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月,杭州勾庄木材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村租赁耕地57.58亩,随后,杭州勾庄木材有限公司在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勾庄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杭州勾庄木材交易中心。杭州勾庄木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8年4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杭州勾庄木材有限公司责任人藤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二、宁波工程学院非法占地案

  宁波工程学院在未经依法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擅自占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国有土地,建造新校区一期工程,共计占用土地373.221亩,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54.945亩,建筑面积115035.92平方米。宁波工程学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对宁波工程学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3.221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73.221亩土地(折合248813.9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248.8139万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上述土地违法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三、永嘉县上塘镇山仓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

  2005年1月,永嘉县上塘镇山仓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该村40亩土地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永嘉县明亮能源有限公司,用于建造厂房。对永嘉县上塘镇山仓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永嘉县上塘镇山仓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所得款人民币18万元,土地退还原村集体。土地违法责任人上塘镇山仓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四、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村民沈某某非法占地案

  2008年4月,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村民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面积8亩,其中基本农田6.7亩。沈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诸暨市陈宅镇吴宅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

  2006年5月28日,诸暨市陈宅镇吴宅村经济合作社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本村100亩耕地非法出让给某企业用于非农建设。吴宅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吴宅村经济合作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的罚款。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土地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六、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5年9月,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社区集体土地用于船舶修造,占地面积74.96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单位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500000元,土地退还原村集体。土地违法责任人方某某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临海市华南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临海市华南化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杜桥镇塘下村、东葛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14.9686亩。临海市华南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9686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769亩基本农田和0.675亩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7亩建设用地和0.2467亩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总计24.9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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