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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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3版:新闻周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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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翻沙车间奶孩子
· 男女职业平等,老话待新解
· 男女都一样,并非性别无差异
· 悬在悬崖上的女“炮手”
· 女性有不宜,职业保护与职业平等不矛盾
·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女性保护
· 女性价值,别拿男性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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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女性有不宜,职业保护与职业平等不矛盾
  小张是河南的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她刚刚参加了一个招聘会,想去一家化工厂,而这家用人单位表示不招女生。理由是经常会接触一些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制品,这些制品可能会影响女性今后的生育。小张认为,如果这不是个借口,而是真的有可能存在,那她自己不觉得这工厂招聘做法是一种性别歧视,单位也是对女性负责。

  专家认为,通过立法的方式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有时也是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与追求男女就业平等并不矛盾。在去年湖南省某市的一次煤矿矿难中,14名在井下作业的工人中就有6名女工。据当地群众反映,当地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而《促进就业法》禁止女性进入她们并不适宜的行业工作,恰恰是为了保护女性就业的平等。

  女性要想获得职场上的平等对待,不应该以牺牲自己特有的性别特点为前提。有的女性在特殊的生理期内,仍然表现得与男性一样,以期获得认可,这已经是一种不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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