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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3版:新闻周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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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翻沙车间奶孩子
· 男女职业平等,老话待新解
· 男女都一样,并非性别无差异
· 悬在悬崖上的女“炮手”
· 女性有不宜,职业保护与职业平等不矛盾
·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女性保护
· 女性价值,别拿男性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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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女性保护
  《劳动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依照一般规定,这些“女性不宜”岗位具体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第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即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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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新闻周刊·社会 00013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女性保护 2008-3-6 48256F32002924A648257403002528C7[A1-沈宇翔≈B1-沈宇翔]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