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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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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车位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 北京小区停车位之争发端“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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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在起诉书上,龚先生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车库和车位的33000元钱和利息。经过审理,南汇人民法院在11月5号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兴吉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地面停车位转让款一万元,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地下自行车车库款23000元的请求没有支持,担任本案主审的徐俊法官告诉记者,他做出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物权法》。

  “本案争议的这个地面车位,我认为应该属于小区里面一个公共的配套的设施,按照成本算的话,小区业主购买这个房屋的时候,已经记入了这个分摊的地面的面积,所以我认为开发商是没有权力销售的,没有权力处分的。”徐俊法官说。

  虽然南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龚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判决,兴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表示不能接受,他们首先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也是依据《物权法》。

  兴吉公司认为,第74条第3款说,占用道路和绿化,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是规划上面没有占用,而且规划方面批的就是车位,并不是占用,就是道路,绿化其他场地而形成的车位。

  据兴吉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在康达小区的规划图纸上面,原本规划的就有这些车位,并不是占用道路,绿化其他场地而形成的,他认为按照《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开发商可以出售这些规划好的停车位。

  这位律师说,根据上海市南汇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平面规划图,对机动车的停车位,明确的规划是五十辆,也就是说,做这个项目的时候,国家就要求这个地方必须有停车位。

  他认为,这些经过规划的停车位和那些利用小区道路临时的停车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种车位所有权是属于业主所有,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经过规划的车位,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在康达小区记者还了解到,在得知龚先生一家打赢了官司之后,小区内的不少业主也都跃跃欲试。

  有的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他们在买了车位之后,发现周围很多小区的车位都已经免费使用,而自己却要花一万元钱来买车位,所以他们都有一些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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