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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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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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车位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 北京小区停车位之争发端“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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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谁动了“我”的车位
  《物权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很多人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是一起停车位官司。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他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所花的1万元。就在近日,这起第一案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没有权利进行销售,必须将这1万元退还给原告。

  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

  现在《物权法》终于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做出了规定,该如何处置停车位和车库呢?开发商希望能从中赚到高额利润,业主也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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