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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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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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车位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 北京小区停车位之争发端“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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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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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今日关注 00010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2007-11-27 48256F32002924A64825739F00285BC0[B1-蒋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