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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车位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 北京小区停车位之争发端“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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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来到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小区,记者没有见到案件的当事人龚先生,龚先生的代理人闻先生告诉记者,在记者到来之前,已经有很多媒体采访过当事人。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一个原以为很简单的停车位纠纷案竟然会成为上海物权法第一案。

  2005年2月,龚先生一家花了50多万元从上海兴吉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康达公寓的房屋。在小区开盘后,开发商还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2006年年初,龚先生一家花了33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000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

  龚先生买车位当时是考虑到,因为将来有可能要停车,那么有自己的一个专用的停车位的话,可能会对停车更加方便一点。但是开发商实际上只是给了一个停车位的收据,没有任何的权利凭证。

  本以为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了,但是龚先生一家没想到小区物业公司入驻后,却又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他们便开始与物业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公布实施,龚先生一家又有了重大发现。

  他们注意到《物权法》生效之后,要求对不动产这种转移的话,是必须要以登记生效的。那么像他们这样没有任何权利凭证,那也意味着实际上权利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

  龚先生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后,车位将有可能由全体业主来对它进行支配,那他个人将可能不再对它有单独的使用权了,自己以前购买车位所花的三万多块钱也就有可能白白花掉。

  但是考虑到物权法是在十月一日之后才正式实施,对于之前发生的纠纷可能没有溯及力,于是他的代理人闻先生又做了些调查,发现在《物权法》颁布以前,也有一些关于停车位的规定。

  闻先生说:“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就规定过,像这种房屋出售,实际上是房屋的所有权和这种房屋所占用的那种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那也就意味着,整个小区里面这种房屋出售了之后,其实小区里面的这种建筑规划内的这种,就是土地使用权其实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除此之外,闻先生还发现,关于小区停车位上海市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 “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因为《物权法》生效以前,物权也是存在的,并不是说《物权法》生效以前没有物权。尤其是关于这个地面停车位的这一块,上海市其实老早有一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跟《物权法》里面的规定类似。道路、场地归业主共有,也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

  找到了法律依据,今年9月份龚先生一家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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