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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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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车位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 北京小区停车位之争发端“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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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发生的物权诉讼最引人关注的都与停车位和车库有关。业主购买了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停车管理费。这确实令人费解。以前只能与物业公司交涉、扯皮,现在有了《物权法》,业主们就可以打官司。

  然而官司打得并不顺畅,同一份法律文件,各方却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解读,这不但让法院为难,更让业主们闹心。

  “究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它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 法律专家王轶说这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本身就是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王轶注意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对这一款规定的解读是不一样的,这两种不同的解读,从《物权法》74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都各有自己的一些道理。

  王轶认为,大家对物权法之所以各自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为物权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车位和车库到底归哪一方所有。

  “应该说74条第1款我感觉话没说完,那么74条第2款我感觉就是说得不够明确,所以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快的予以明确。现在我看都在等,法院在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要等法院作出判决,大家都在等。”

  王轶告诉记者,其实在学术界,大多数人主张车位车库就应该认定是业主的。

  王轶说:“就我个人的看法来讲的话,考虑到中国今天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也就是房地产行业它不是一个整体性亏损的行业,不是一个薄利的行业,而是利润非常丰厚的一个行业,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们说在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做相对比较有利于业主的解释也未尝不可。不至于就导致交易关系中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的失衡,以至于影响到房产行业的生存和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王轶同时也担心,虽然在学术界大都支持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但是如果有关方面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的话,不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好操作,而且业主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事实上,停车位官司所引发的不仅仅是业主们物权意识的思考,更重要的是它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要尽快出台关于物权法的各项司法解释。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更不能成为一纸空文。有关部门有义务对《物权法》中的模糊地带给出清晰的解释。业主们现在在等待的不仅仅是有关部门的解释,事实上在等待的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和有关部门所应承担的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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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48256F32002924A64825739F0028A63C[B1-蒋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