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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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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车位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胜诉
· 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第74条
· 买了地面停车位的业主要求退钱
· 让《物权法》的模糊地带
清晰起来
·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 北京小区停车位之争发端“五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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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稀缺的停车位该不该成为商品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

  所谓“物以稀为贵”,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单位面积售价甚至比房子还高好几倍。开发商希望能从中赚到高额利润,业主也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现在《物权法》终于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做出了规定,那开发商又是如何处置停车位和车库的呢?

  在北京丰台区的一个小区里记者看到,每到晚上,小区的地面上道路两边停满了车,而如果回来晚了,就需要等很长时间才会有空余车位。

  在小区的道路上记者见到了一位正在等待临时车位的业主,据他介绍,自己每天吃完饭第一件事就是等车位。这位业主说,小区的地面固定车位非常有限,而且很早以前就被物业公司租了出去,每天下班,为了能够把车停在小区里,他就不得不在此等候,有的人等不及,就只能停到外面。

  在一些正在销售的楼盘,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这些楼盘的地下车库还继续销售,只不过他们在销售合同里加了一条内容。

  中建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雷越姝说,实际上因为从最早《物权法》开始酝酿的时候,公司在了解《物权法》出台过程中间就存在这样一些争论,他们也意识到这个可能是一个法律上面的模糊地带。所以这家公司实际上在项目操作过程中间,两年前就已经开始执行这种方案,就是在销售合同里面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然后如果业主需要使用的话,可以另外购买。

  一些小区的开发商告诉记者,他们所开发的小区,每个地下车位将近20万元,虽然不能全部销售一空,但是平均也能卖出去百分之七八十。他们觉得,地下车库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雷越姝认为,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有本质的区别,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是预交了土地出让金,开发商所获得整个楼栋或者整个小区的大产权证里面是含地下车库面积的。只要公司没有把这块面积给转让出去,那产权关系还在开发商名下的。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本来大家希望《物权法》能够解开这团乱麻。然而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新争议还在产生。    

  (本版稿件均据央视《经济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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