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后,上海的龚先生将一万块钱出售地面停车位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无独有偶,北京房山区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也是小区停车位,案子的原告是家住良乡北潞园小区的王女士。
2007年10月18日清早,家住良乡北潞园小区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准备外出办事,当她开着车来到小区门口时,门口的保安将她的车拦了下来,请她交五块钱的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费。
为了五元钱的停车费,据王女士跟记者讲,这已经是她第三次和门口保安发生这样的冲突了,前两次都发生在去年春天。
这事没少让她生气,后来她干脆就把车停在了隔壁的北路方小区,直到今年9月13号,王女士花150块钱买一个月的临时车位,很快10月14号,临时车位就到期了,但是王女士没有继续交费。
王女士后来也找到《物权法》看了看,她发现73条有规定,像小区的这些道路绿地是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她认为自己把车放在小区自家门口的道路上,实际上不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地方,就不应该收钱。
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王女士就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她9月份所交的150块钱临时停车费还有20块钱的车卡成本费。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官宣布择日进行宣判,一个多月过去了,目前此案仍然没有判决结果。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保新说:“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向原告提供车位。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而双方的这个协议是2007年9月14日签订的,那么到底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最后引用《物权法》,对这个案子处理,现在还很难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