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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4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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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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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
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吗?

  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

  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吗?

  案例背景:张先生通过预售购买了本市某开发商在建的精装修房屋,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通知收房。验收时,张先生发现卫生间的高档台盆是破的,打开水龙头就漏水,检查后发现系台盆质量问题,整个台盆需要更换。因该台盆系从国外原装进口,国内没有存货,开发商要求张先生先收房,待台盆从国外进口后,再为张先生更换,而台盆从国外购买、运输到安装完毕需费时一个多月,张先生因此不愿收房,双方处于僵持状态,而开发商则声称因张先生拒绝收房,视同房屋已经交付。张先生来本所咨询律师,询问这种情况下可否拒绝收房,开发商声称的因张先生拒绝收房应视同交房的说法是否正确?

  

  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 史君慧律师解答:

  张先生咨询的是房屋交付时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八条又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精装修的房屋质量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房屋的装修质量必须满足正常使用的条件。张先生购买精装修的房屋,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免去自己装修的麻烦,能够轻松入住。当交付的精装修房屋存在瑕疵或缺陷,不能正常使用时,张先生购房入住的目的便不能实现。

  因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致使张先生不能正常使用购买的精装修房屋,而在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收房,收房就没有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和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在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张先生有权拒绝收房,张先生有权待开发商从国外进口台盆并更换,使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后再收房。开发商声称的关于台盆不能正常使用,不影响收房的说法不能成立。

  而且,因卫生间台盆漏水,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责任完全在开发商,应视作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根据与张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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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浙江楼市 00024 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
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吗?
2007-10-11 浙江日报000242007-10-1100005;浙江日报000242007-10-1100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