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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3版:浙江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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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国土资源厅曝光9起土地违法案件
  为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依法合理用地,6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以下9起土地违法案件。

  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0月,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国君,系中共党员)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杨家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租用杨家桥村农用地144亩,用于种植花卉,农用地性质不得改变。2005年初,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钢结构花卉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并铺设水泥路面。经测量,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30.89亩,其中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占地5.23亩,铺设水泥路面5.61亩。

  对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造花卉世界的行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于2006年2月立案调查,认为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对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436510元。

  对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1日决定,给予杭州石桥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国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奉化市莼湖镇(原)楼隘二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

  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奉化市莼湖镇(原)楼隘二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该村34.551亩基本农田转让、出租给宁波海曙宏建塑料标牌厂、奉化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获利104.863万元。

  对奉化市莼湖镇(原)楼隘二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基本农田的行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奉化市莼湖镇(原)楼隘二村经济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犯罪。2007年5月30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主要责任人原奉化市莼湖镇(原)楼隘二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张平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接第13版)

  瑞安市飞云镇升天基村村委会非法占地案

  2006年8月,瑞安市飞云镇升天基村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土地20.467亩(其中基本农田3.49亩,一般农田16.977亩)填土,拟用于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后认为,瑞安市飞云镇升天基村村委会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2006年10月20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

  2007年4月,原瑞安市飞云镇升天基村党支部书记林垂学和原村委会主任何瑞荣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5月被瑞安市检察院批捕,后获准取保候审。

  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及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年3月13日,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与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该村13.279亩土地出租给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拟用于该公司石粉多孔砖、水泥砌块制造、加工项目建设。随后,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租赁的土地上擅自占地建造厂房,经测量,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3.57亩。

  对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出租土地和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2月6日立案调查,认为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鉴于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和海宁焓紊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2007年4月18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案件移送海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昌县南明街道岙里头村村民吴春国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2003年9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新昌县南明街道(原城关镇)岙里头村村民吴春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基本农田13.74亩建造建筑物。对吴春国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吴春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06年12月11日,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春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

  鉴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岙里头村第三村民小组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和吴春国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0月24日将该案移送新昌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村民王旭峰破坏耕地案

  2006年10月25日,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村民王旭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土地建房,经勘测,至调查时,王旭峰毁田面积1.93亩,属基本农田。

  对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村民王旭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王旭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给予王旭峰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王旭峰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治理被破坏的1.93亩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王旭峰破坏1.93亩耕地的行为处以39888.94元罚款。

  常山县招贤镇山底村干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

  2004年,杭金衢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将临时用地退还给常山县招贤镇山底村,并支付了复垦费用,委托当时的山底村党支部书记徐建忠和村委会主任程金祥复垦,但徐、程二人并未对上述土地进行复垦,却于2006年6月将其中的1.94亩土地非法转让给本村五户村民建房(其中一农户非法占地建房),收取转让费77260元。对徐建忠、程金祥上述行为,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会同常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玉环县珠港镇九子岙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2年8月,玉环县珠港镇九子岙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村17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玉环县瑞兴铜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奥德华阀门厂、玉环县圣达软制品厂三家企业,土地转让价为4万元/亩,村委会以管理费的形式收取10%的提成。会后,村委会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同意转让协议。2003年5月28日,九子岙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与玉环县瑞兴铜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土地面积17亩,转让费68万元。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水田),其中基本农田16.805亩。2003年下半年,九子岙村委会收到上述转让费后提取10%作为村集体留成,其余款项已分发给原土地承包户。

  截至2006年9月,上述地块已被受让企业圈占并部分填土。

  对玉环县珠港镇九子岙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9月立案调查,认为玉环县珠港镇九子岙村委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珠港镇九子岙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基本农田16.805亩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06年9月27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此案移送玉环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7年5月15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1.玉环县珠港镇九子岙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原村委会主任胡义屏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3.原村党支部书记胡义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云和县贵溪村万和木材加工厂非法占地案

  2006年6月,云和县贵溪村万和木材加工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云和县贵溪村土地1.28亩,用于建造厂房。云和县国土资源局对贵溪村万和木材加工厂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云和县贵溪村万和木材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云和县纪委对土地违法责任人黄育飞和蒋玉平两名中共党员,分别作出了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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