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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3版:浙江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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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引导企业挖潜节地
  本报讯 (通讯员 李 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挖潜节地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挖潜节地,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通知》明确,要建立和完善有效推进挖潜节地工作的政策措施,企业翻建多层厂房和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其在建设过程中需上缴的有关规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予减免;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的“零增地”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相关的财政扶持资金。

  同时,实行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与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的鼓励政策。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度较高、挖潜节地行动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地区,适当增加用地指标。

  《通知》要求各地近期开展一次存量土地和厂房的普查,摸清现有厂房使用状况,建立挖潜土地数据库。同时,加强厂区办公用房和厂房用途规划的管理工作,防止擅自改变规划使用功能,造成政府土地收益流失。

  对“已供未用”或“用而不足”的闲置土地,《通知》要求采取督促企业加大投资或进行转让、直至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凡是因为用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自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用地企业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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