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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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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8月起施行
“民告官”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本报综合新华社6月8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8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7章66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根据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新规明确“民告官”责任主体

  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将有力改变这一现象。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有权必有责。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新规解决“民不敢告官”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然而,“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这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一些人也由此产生“不敢告”的思想负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可听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如果出现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条例明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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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民告官”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2007-6-9 48256F32002924A6482572F40048B35B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