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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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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法庭的民间力量
· 中国农村
对法治的需求
· 纠纷调解的“乡土逻辑”
· 讲乡土话,讲法律话
· 协助角色的身份拓展
· 程序之外的“马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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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国农村
对法治的需求

  在当代中国农村,由于社会的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中国农村对民事司法的需求并不小。从量上看,中国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也至少有一半来自农村。

  然而,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有一部分纠纷已向法庭提出,但基于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法庭可能未予受理;还有一部分纠纷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来讲太高,因此也阻碍了农民使用司法。

  先前就有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村最常见的纠纷已经不再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一个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

  例如,一些借贷案件意味着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变化;楼上楼下因自来水跑水引发的纠纷,意味着农村建筑的改变带来的相邻关系的改变,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新类型;租用打稻机引发了火灾,这一纠纷表明机械化在农村生活中的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新型侵权(其中被排除考察的是打稻机是否有产品责任问题)。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农村,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需求是向正在改革和转型的中国司法提出来的。因此,我们对社会转型中的农民的司法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性质,都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在制度上要有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很快,但是中国的“三农”问题会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过去20多年来,中国的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从80%降到了58%,一些研究预计,目前中国城市人口的比例大约是每年增加1%,按照这个速度,中国比较完全的城市化还需要40年左右。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这种需求不但巨大,而且还会持续很长一个时期。

  调解之所以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并成为农民欢迎的司法产品,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

  此外,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但农村的纠纷相对来说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以及缺乏法学家所说的那种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

  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凸显,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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