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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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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皇粮”不影响协会职能
· 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
· 中消协“变身”之旅
· 保持公信力成为众望所归
· “3·15标志”寿终正寝之后
· 中消协:23年的欣慰与无奈
· 中消协吃“皇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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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3·15标志”寿终正寝之后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消协能够吃上“皇粮”,还是从“欧典地板事件”中“因祸得福”的。

  2006年遭到央视曝光,并且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欧典地板,拥有中消协授予的“3·15标志”。该奖项设立于2000年,“除了这个发牌,中消协基本没有其他的社会筹资渠道。”中消协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欧典事件后,国家工商总局主要领导专门要求中消协对此事进行汇报。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由此被摆上“桌面”。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中消协得到的中央财政“差额拨款”只能满足中消协编制内人员(含退休职工)的工资、租用办公场地以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所需支出。

  然而,中消协若要履行正常的协会职能,其业务活动必须有经费支撑,这部分的缺口一度就是靠“3·15标志”的活动筹集。

  “这种筹资方式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前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实现社会筹资,中消协的会员是中国所有消费者,中消协是不能直接向消费者收费的,因此只有向企业筹资,但这种方式显然也有很大的弊端。”

  “3·15标志”的授牌前调查,主要是根据对该企业的社会荣誉和投诉情况来确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技术手段,无法对企业进行周密的调研和检测,只能要求企业获得“3·15标志”后,承诺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当出现消费争议时主动解决。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欧典地板事件”亦是如此。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活动自2006年下半年终于寿终正寝,但它为中消协换来的,却是期盼已久的“皇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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