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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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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皇粮”不影响协会职能
· 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
· 中消协“变身”之旅
· 保持公信力成为众望所归
· “3·15标志”寿终正寝之后
· 中消协:23年的欣慰与无奈
· 中消协吃“皇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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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消协:23年的欣慰与无奈
  1981年6月,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社理事会在曼谷召开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会议——“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并郑重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组织派代表参加。

  然而,在接到会议邀请的时候,中国还没有“消费者组织”,只好派了国家商检总局的一位处长,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前往参加。

  直到1983年5月,中国消费者运动的第一朵“小花”才在河北省新乐县悄然开放。当地消费者协会在县集市贸易大院组织了大型假冒商品展览,当场销毁价值94万元的假烟、假酒,引起全国轰动。

  之后,消费者组织在全国许多省、市纷纷成立。1984年12月,全国性的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终于在北京宣告成立。二十多年来,消协的存在给多年来投诉无门的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福音,迄今已经受理消费者投诉932万多件,为消费者挽回了超过70亿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获得了1.2亿元的加倍赔偿。

  不过,消协一出生就面临着自身缺陷带来的众多尴尬。

  消协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它的成员在一开始大都是兼职,本身的编制、经费都存在问题。

  据中消协消费指导部王前虎介绍,像上海那样消协全部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的并不多。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消协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或没有规范的经费来源渠道,全靠工商和消协自筹。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消协要无偿处理越来越多的各类投诉有点力不从心。

  消协的“民间组织”身份同时还注定了它的两个“软肋”:一没有行政职权,二无诉讼主体资格。这就是说,当消协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它既不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因此,心有余而力不足成了消协不得不面对的尴尬局面。

  有消协人士说,他们其实也像那些投诉者一样,在维权路上艰难地跋涉着。 (据《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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