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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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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政策速递
  关键词:科技开发用品

  免征进口税收

  自2007年2月1日起,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关键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自2007年2月1日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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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政策速递 2007-3-2 48256F32002924A648257291000F6D3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