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泉市国税局对某玩具厂采取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一案进行处理,认定属偷税行为,决定依法追缴增值税42195.89元,并处罚款21097.95元,加收滞纳金9494.08元。所处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入库。
2006年8月,龙泉市国税稽查人员对某玩具厂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厂墙角处有一堆木蜡烛台废品,通过查看林业出运码单记录,也有这种产品发往南京某厂,但企业财务账上没有反映生产、销售过这种产品,企业对此也不能作合理解释,有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该局决定采取发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核实取证。在南京国税稽查部门的配合下,获取了证实企业将货物销售给某厂、并已收到货款的确凿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该企业主不得不承认这一偷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龙泉市国税局己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和移送司法机关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该企业主后悔不已,表示要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再也不能在税上动歪脑筋,做一个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
(卓爱伟 胡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