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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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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
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越南和老挝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

  受国务院委托,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就业促进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国家为促进就业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明确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

  促进就业工作职责

  草案规定了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明确了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

  草案规定,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草案提出,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建立健全就业

  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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