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台州进行过实地考察的很多法律专家认为,即便与世界各国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比较,台州实行的办法,几乎是涵盖得最完整的。
“将以往单一、减免式的经济救助扩大至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3种方式并存,”也被省委政法委负责人评价为“方式上的创新”。
林金荣称,对司法救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虽然有规定,但都很“原则性”,较为明确的仅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一个规定中,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此外,具有司法救助性质的还有:《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等。但一般都只局限于人民法院,救助方式也比较单一。
“在执法实践中,公、检、法、司各家都要开展司法援助。”在负责办理全市司法救助基金各项事务的“司法救助工作委会员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名单里,有来自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这一个覆盖面相当广的构架,针对整个政法系统。”台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费敏辉说,由于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远不止于在法院诉讼的环节,而是渗透在全部的司法环节中。有的案件在公安系统时长期侦破不了,有的案件在送到检察院后,因为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或不起诉,都有可能会出现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
一个案子从一审,到中院终审,再到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再到提请抗诉,再到发回重审,再到维持原判。潘飞所经历的人生起伏,已经数倍于平常人。当从这么多年的官司当中挣脱出来的时候,潘飞发现自己已经家徒四壁了。当地检察院了解这户家庭的生活困难之后,帮助其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
潘飞朴素的认知是,“这些检察官真有人情味”。而让他更为感叹的是,这之后的制度支撑。在台州,像潘飞这样的因不服处理决定长期诉讼,反映的问题又有一定合理性的,发生严重生活困难的,都是司法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有不少这样的“老官司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助。
当陈学文再次翻开“黄岩王家兄弟房屋产权纠纷”的案卷时,纸页已经发黄。这些年来,原告王林一直上访要求再审改判,被法院3次驳回。“我们给他发放了司法救助基金,解决了他很多的实际困难,”陈学文说,“一个坚持了22年的老信访户,终于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