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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
· 股份制、公司化的合作社
· 322户农户入股合作社
· 农民既是股东又是工人
· 土地和农业“新变局”
· “两份章程”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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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土地和农业“新变局”
  褚卫国说,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出现,为农业重组提供了平台。这种模式能相对集中土地,促进农业转型。

  体现在产业结构上,以前种水稻和小麦的效益很有限,以户为单位种菜的话,规模太小,在市场体系中很难打出品牌。

  张国林说,合作社模式对农业来说意味着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距离20公里以内的上海蔬菜市场,75%以上的蘑菇来自平湖,平湖蘑菇已经形成一个区域品牌。”

  但在同时,上海正在酝酿提高农产品标准,市场准入难度加大。如果此标准严格实施,单个的农户种植不可能满足如此严格的要求。在这个市场门槛面前,只有合作社这样的规模化经营机构才有可能过关。

  “农民没有种地的意愿,有能力进行种植、经营的单位缺少土地,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一大问题。”褚卫国说,合作社的初衷即为此。

  褚卫国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出现,视为对现有土地承包的补充和延伸,“几十年不变是对的,但并非没有局限。在尊重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使用权创新,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一种资产进行整合,可以激发出新一轮农村经济动力。”

  褚卫国说,在此过程中,平湖市着重把握两个问题:一是农民权益不能侵犯,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二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性质不能违反。

  而在更深层的考虑中,褚卫国希望成为股东的农民,借此平台直接融入市场。

  不过,当地至今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按照以往的做法,如果一户人家将户口全部转入他地或进城,则农村土地承包权自动丧失。而一旦土地经营权入股,则股东迁往他处或者进城,股份是否也要保留?

  褚卫国认为,如果将合作社视作经济组织,则无论人在何处,股权是不受影响的。“股权是否保留,系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丧失。”

  合作社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土地一经入股,即失去了原有界线,加上为了集中地块进行的民间对调,实际上无法以原地块退出。由于只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东也无权将土地折价卖给合作社或其他股东。

  根据章程,入股土地经营权十年内不得退股,但可以继承、馈赠。

  “十年后退股不大可能,社会不可能退到人人种地的阶段。如果有人对经营状况不满,可通过改选管理层等办法来实现。”张国林说。

  按合作社的设想,如果入股土地被部分征用,不分是哪位股东的土地是否被征,每位股东的股权不变。

  褚卫国说,苏州于2006年3月份注册了全国第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亩均毛利润从十年间的250元上下徘徊一下子上升到3000元,使农业产出出现了飞跃,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他甚至认为,虽然目前浙江省惟有这一例,但这可能是农村和农业发展的一个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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