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始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发展于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法律。在我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颁布了三个外资企业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方面的立法日益增加。这为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契机和条件,但当时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是模糊笼统的,即有关经济的法,它不仅包括经济法,而且包括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已基本上取得了共识: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发展市场经济不能完全听任市场调节,而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问题的根本不是要不要国家干预,而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保持优良,而优良的国家干预应该是法治化的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和直接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就是为国家干预立章建制,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促使和实现国家干预法治化。这是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这具体表现在作为经济法构成要素的反垄断法和宏观调控法上。
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推动力。但市场竞争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竞争,其结果必然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由于垄断是一种市场强者所为的霸权行为,反垄断不能依靠市场弱者而必须诉诸国家,反垄断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依法反垄断,反对各种限制或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知,我国加快了反垄断立法的进程。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经济,它超越了地域等限制。现代市场经济已远远超出了私人能力,不是任何私人所能控制的,而必须由超越私人局限、处于社会中央、享有充分信息、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进行宏观调控。
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要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发展速度、发展比例和发展措施等进行统筹规划,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规划地发展。规划已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措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必须法治化。
又如财政,财政的基本含义是国家通过征收和分配公共资财以管理公共事务,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具体来说,一是国家通过对不同个人、企业和行业或产业征收不同的税收和费用,能对它们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进而对它们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使它们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方向发展;二是国家通过安排公共支出,维持公共机构的日常运转,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使宏观调控得以顺利进行;三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抑制两极分化,缩小地区差别,保障社会弱者,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财政如此重要,必须法治化。
再如金融,货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所在。所以,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关键,是要管住管好货币,为此,就必须建立中央银行,健全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明确法律责任,这正是金融法的基本内容。
还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产业规划要科学,产业布局要合理,产业结构要优化,产业技术要先进。但所有这些都不必也不能经由市场逐步进化而来,而应该通过产业政策去积极促导。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措施,事关国计民生,必须法治化。
如上所述的规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构成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有规划按比例地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性同样决定了经济法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经济法必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