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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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8版:楼市周刊·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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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提高住宅的人性化程度
· 购房者没必要再持币观望
· 发展中低价位房产 尚需形成共识
· 中低价位房产产业链需要完善
· 中低价位不等于中低品质
· 不能一味追求低价不顾质量
· 一要跟着政策走,二要跟着市场走
· 保障性中低价位住房,尽量以出租方式供应
· 房地产是有发展周期的,无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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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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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障性中低价位住房,尽量以出租方式供应
  如何界定中低价位住房?我认为可分为保障性的中低价位住房和市场性中低价位住房两类。

  创新发展保障性的中低价位住房非常重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发展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也通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形式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但是,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迫切需要创新和完善。

  首先,保障性住宅的标准和定位要与商品性住房严格区分,应严格控制在“与城市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居住需求”范围内,不要大面积、高标准、豪华配套。

  其次,保障性住房尽量以出租方式供应,不要进入市场流通。在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避免转化为商品房,这样做还可以充分发挥累积效应,逐步形成保障性住房存量体系,成为未来城市政府的重要资产,减少后代住房保障负担。

  第三,充分利用“住房消费过滤现象”,把随着新住宅建设和投入使用而“过滤”出来的旧住房纳入保障性中低价住房供应体系。具体方法可以逐步增加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减轻家庭住房消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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