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景宁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用颤抖的手从国税稽查人员手中接过追缴81138.39元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痛心疾首地说:“都怪我税法观念淡薄!这八万多元损失真是太不应该了。”
原来,该公司在前段时间因滞后缴纳税款被群众举报,该县国税局受理后,迅速派出检查组对该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业务开展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产品为氯金酸溶液。该公司在2004年3月至7月分五批共有1889.69升氯金酸溶液当月销售时未作销售入账,分别到次月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时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五批次产品均延期滞后一个月作销售入账的违法事实,延期滞后作销售总金额高达43843868.30元、延期缴纳税款高达5602524元。于是,县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规定,向该公司作出追缴滞纳金81138.39元的处理决定。
(吴家田 程强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