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把这一决策看成是单纯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其实实施这一决策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切合我国人多、地少和广大中低收入者收入低的国情。
其次,这一决策有三个要点:一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赋予城市政府有调控之权;二是调控的覆盖面大,达到商品住房建设总量70%以上;三是直接调控户型、房价和供应对象。有了这三个要点,房价过高、房价上涨快和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就能得到有效调控,市场混乱和投资增长快的问题也能较好地解决。因而是全面完成宏观调控任务之必须。
第三,与前几年建设大户型高价位住房比重过大相比,是节能省地的举措。
第四,让广大中低收入者进入住房市场,形成真正的“人民住房市场”,可以建立繁荣健康的住房市场,形成较长期的消费热点。
第五,实施这一决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全面推进的结果,将会有利于健全法制,提高调控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稳定房价,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自律和适应市场的能力,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