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许多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推行住房分类供应新制度时树立的理念是:住房是一种关系广大居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发展的特殊商品。如果政府不介入住房问题,而按对待一般商品的办法,任凭市场自发调节,就解决不好住房问题、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因此这些国家在实行新住房制度时,都明确地宣布政府必须介入住房问题,实行政府由不管住房问题向要管住房问题的转变。
因此,实行政府介入住房问题,是许多国家推行住房分类供应新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行新住房制度的基础。
我国1998年决定推行住房分类供应新制度以来,在取得巨大改革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倾向。主要原因是刚从改革大包大揽的公房低租金制度走出来,就很容易甚至“自然而然地”任凭市场自发调节过多,政府介入过少,特别是没有坚持大比重地建设广大中低收入者需要的小户型低价位住宅。因此,“新15条”作出大比重地建设小户型低价位住宅的决策,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面对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全局,是履行政府介入住房职能的“份内之事”,是应尽之责,决不是有些人说的是超过政府职能的干预过多和“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