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汪成明) 我省61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由4年前的不足30%提高到目前的92%和98%以上;76万困难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救助;126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我省百余万各类困难群众依法得到了社会救助,衣食无忧。
2001年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至今仍是我国唯一在省级范围内规定城乡居民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政府规章。近两年来,我省还对该规章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如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扩大了救助困难群众的范围。
公民在遇到各种困难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并结合我省特点把宪法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形成了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成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行政的一大特点。政府依法开展的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宪法要求的一项基本职责、法定的责任,绝不是对困难群众的“施恩”和“恩赐”的理念,已渐渐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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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 除此之外,省人大、省政府还先后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基本覆盖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教育、养老、司法等救助保障内容。
据悉,我省目前93%以上的乡镇、街道均设立了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23355个社区、村建立了社会救助室。通过基层救助平台,直接为困难群众办理各项事务,汇总救助信息,整合救助资源。广覆盖、低标准,以财政资金为主承担的救助体系,使广大困难群众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