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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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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劣质案件一个也不放过
全省公安系统13个单位领导被追究责任
  本报杭州5月17日讯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谢佳 沈严勇)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在年初对7名重点整治、整改单位“一把手”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后,省公安厅日前又对全省公安系统13个单位领导追究了劣质案件的执法过错责任。

  据介绍,此次被追究执法过错领导责任的单位中,有的还是连续几年的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省公安厅在检查考核中发现,这些单位的总体执法质量过硬,但仍有少数个案存在问题,省公安厅对发现的12起劣质案件的12名审批领导一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本来按规定不需要对一起存在问题的案件负审批责任,但他还是主动要求承担了“一把手”的领导责任。杭州西湖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存在承办民警调查不及时、不全面和审核审批不严等问题,结果不仅案件审核人、承办民警被扣分,派出所被通报批评,负责案件审批的副局长也被扣发岗位考核奖。瑞安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因存在承办民警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审核审批流于形式等执法问题,案件承办民警和审核人员被全局通报批评,负责案件审批的局领导则被责令书面检查。

  此举在全省公安机关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追究责任的局领导认为,省公安厅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局领导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给他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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