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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向新提质勇先行·向高跃升谱新篇特别报道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强大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一)企业家精神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宝贵财富和重要战略资源。企业家强则企业强,企业强则经济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八战略”实施20多年来,浙江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浙江企业家艰苦创业、创新创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生动实践作出了重要贡献。新时代新征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于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传承发展“四千精神”和新时代浙商精神,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着力营造尊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团结引领全省广大企业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合力推进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争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充分尊重企业家

  (三)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于每年11月举办弘扬企业家精神系列活动,发挥世界浙商大会等重大平台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活动载体,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充分释放企业家创新创造活力。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研究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研究、吸纳企业家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探索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吸收优秀企业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决策咨询。

  (五)坚持以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健全企业家评价营商环境机制,发挥企业家在营商环境评价中的主体作用。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

  (六)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建立健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制度,落实“有事必应、无事不扰”,避免对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跨区域、跨境执法协作。建立完善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七)完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机制,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家协助调查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对于企业家提出的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及时办理。

  (八)建立健全涉企舆情研判联动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企舆情进行调查核实,对蓄意炒作、造谣抹黑、诋毁企业家形象声誉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

  四、有效激励企业家

  (九)加强对优秀企业家的宣传褒扬,发挥主流媒体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讲好企业家故事,增强企业家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十)注重推荐优秀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等,开展聘请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工作,引导企业家依法履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十一)完善激励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体系,鼓励支持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办企业,创新探索按企业家创业创新贡献认定为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家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五、关爱包容企业家

  (十二)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人才创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

  (十三)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落实常态化走访慰问调研服务机制。健全完善企业发展问题收集和协调解决机制,发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强对企业家的人文关怀。

  (十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机制,充分运用各项激励手段,激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六、大力培养企业家

  (十五)加强对企业家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发展信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十六)引导企业家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大对企业内部贪腐行为的惩防力度,建设清廉企业。

  (十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家培养培训体系,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让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提升现代化能力,发挥老一辈企业家“传帮带”作用,推动年轻一代企业家政治事业责任文化传承。

  (十八)引导企业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乡村振兴等,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七、精准服务企业家

  (十九)鼓励企业家推进科技创新,支持更多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力度,支持数字化转型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十)搭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协同发展平台,推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民营企业家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十一)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合作,鼓励发展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耐心资本,完善金融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协同促进机制,引导企业家了解、用好金融政策。

  (二十二)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探索建立并动态完善企业家人才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向企业家提供数据共享等服务。

  (二十三)支持企业家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国际化发展,培育一批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的企业家队伍。加强境外投资监测及研究分析,深化“丝路护航”行动,为企业全球布局提供法律、税务、金融等方面专业指导和集成服务,完善外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体系。

  (二十四)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推动实现各信用信息平台协同信用修复。

  八、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六)全面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落实浙江省亲清政商交往若干行为指引,完善干部担当作为激励保护、严管厚爱机制,鼓励保障广大干部积极履职,帮助企业家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持续营造亲不逾矩、清而有为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相关立法、监督等工作,为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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