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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精神动力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下简称“三个精神”)的重要论述,全面推进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精神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领会科学内涵 奏响时代强音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劳动精神,“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劳动群众,紧跟时代步伐,凝聚精神动力,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

  (二)弘扬“三个精神”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增强广大劳动群众热爱劳动、辛勤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增强弘扬“三个精神”的传承性、系统性、协同性。

  (三)弘扬“三个精神”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弘扬“三个精神”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政策体系,落实经费保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各级总工会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弘扬“三个精神”相关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根据章程,配合做好弘扬“三个精神”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发挥弘扬“三个精神”的重要作用。

  二、弘扬劳模精神 崇尚劳模榜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机制,完善各级劳动模范评选方式,确保劳动模范中各行各业一线劳动者的比例;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表彰机制,定期开展劳动模范表彰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宣传机制,常态化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提升劳动模范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形成全社会尊崇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切实增强劳动模范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各级总工会应当做好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等具体工作,组织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评选表彰工作,形成梯次衔接的劳动模范培育机制。

  (五)各级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指导,推动完善劳动模范激励政策,落实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疗休养和健康体检等待遇;健全劳动模范关心关爱机制,实施特殊困难补助和帮扶,帮助劳动模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劳动模范教育培训,积极搭建平台载体,促进劳动模范的劳动技能、创新方法、管理经验展示交流和应用转化。

  (六)各级劳动模范应当提升政治素质,做坚定理想信念的模范、勤奋劳动的模范、增进团结的模范;强化行业示范,立足本职岗位和所在领域,持续争创一流业绩;强化榜样引领,积极参加劳动模范助企、进校等服务活动,向全社会传播劳动精神和劳动观念,让广大劳动者学有榜样、行有楷模、赶有标杆。

  三、弘扬劳动精神 焕发劳动热情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全社会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畅通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渠道,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具有先行示范作用和浙江辨识度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模式,全面构建以学校为主体、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开放协同的新时代浙江劳动教育体系,明确劳动教育总目标,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课程方案和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劳动教育评价机制,引导学生树立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劳动观。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实施机构,健全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开齐开足开好劳动教育课程,完善劳动教学场所条件,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落实中小学生日常生活劳动必会清单;探索创建劳动教育实验学校、示范学校;定期开展劳动周活动,推进校园内日常劳动,让学生逐渐成为校园劳动的重要主体。

  家庭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培育崇尚劳动的优良家风,帮助孩子掌握必要的家务劳动技能,引导孩子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社会劳动,让孩子养成从小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深化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丰富竞赛的领域、方式、机制,锻炼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养劳动者。

  鼓励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生活生产实际,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简称“四技”“五小”“两比”)等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组织各种群众性劳动竞赛,开展劳动积极分子等先进评选活动。

  (十)倡导志愿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搭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支持青少年学生和广大劳动群众,深入城乡社区和公共场所参加志愿服务或者公益劳动;结合学雷锋纪念日、植树节、劳动节等节日开展劳动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义务劳动。

  四、弘扬工匠精神 厚植工匠文化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工匠人才培育工作机制,投入保障资金,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工匠培育方案,加强新时代工匠学院建设,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遴选大国工匠、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重视乡村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技能技术人才培育,打响浙派工匠品牌,形成广大劳动群众走技能成才的良好局面。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遴选表彰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工匠人才的遴选表彰机制,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宣传选树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设立工匠日,开展工匠月活动。

  (十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重大产业,结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服务业发展、乡村传统技能技艺传承发展,做好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培养规划,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完善工匠人才培养培育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导向,健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健全学历和职称技能提升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为工匠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技能人才的作用。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挥各类工匠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类工匠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等,鼓励建立首席工匠、名师带徒等制度,推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

  支持工匠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开展服务活动,通过技能服务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生产服务业提质扩容,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五、加强权益保障 营造良好氛围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全省最低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社会平均工资保持联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指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把技术工人的学历、技能和业绩贡献作为工资合理增长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实施项目分红、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等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卓越工程师、工匠等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人才类型享受相应政策,对紧缺急需、关键岗位的技能人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在落户、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

  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适当增加卓越工程师、工匠等人才的推荐人选;优先推荐各层级工匠申报为相应层级的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等。

  人大代表、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组织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一线劳动者和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和建议书(简称“一函两书”)等制度,加强对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有机衔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为重要形式,以“职工说事”、恳谈会、议事会等为补充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地各单位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劳模工匠公园、劳模工匠馆等宣传教育基地,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各类宣传舆论阵地载体,常态化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劳动创造幸福”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及文化艺术界应当组织文化工作者,创作宣传反映劳模工匠和一线劳动者精神风貌的文艺作品,讲好劳模故事、劳动故事、工匠故事。

  (十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省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探索建立和完善劳动模范数据库、工匠人才库和高技能人才库,绘制技能人才多维画像;全面落实数字化改革,数智赋能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全过程,实现劳动模范、工匠人才全流程管理服务。

  (二十)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积极落实弘扬“三个精神”的要求,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适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弘扬和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使“三个精神”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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