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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论周刊

处理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东运河文化园时强调:“大运河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保护、传承、利用上下功夫,让古老大运河焕发时代新风貌。”大运河是我国劳动人民用血与汗、灵与肉开凿出的一条举世无匹的人工水道。大运河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起沟通四方的使命,尤其是隋唐运河和京杭运河千里通波后,将全国的政治中心与经济重心连接起来,“商旅往返,船乘不绝”,直接带动了运河两岸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城市的崛起与兴旺,孕育出灿烂的运河文明、运河文化。

  千年运河,奔流不息,连接着过去、现在和未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大运河已不是一条单纯的河流,而是一条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展示长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自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运河文化热随之兴起。在后申遗时代,大运河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面临着一系列的压力和挑战。这种压力和挑战同长城、故宫等“静态的文化遗产”不同——大运河是线性的、活态的、流动的、在用的文化遗产。

  事实上,自古迄今,大运河的“身段”(包括长度和宽度以及曲度等)和闸坝河工一直处于“变”中。因为,大自然在变,河情、水情在变,世情在变,科技条件在变,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在变,在人与自然的共同作用下,大运河系统也不可能不变,从邗沟到隋唐运河,再到京杭运河,再到现代运河,其演进的轨迹无不深深地打上了“变”的烙印。京杭大运河延续至今,黄河以南段仍在通航,除了通航之外,还发挥着重要的行洪、灌溉、输水等功能;而黄河以北的运河,虽然部分河段已退出航运功能,但作为水域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具有行洪、排涝、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功能。

  因为大运河是鲜活的、在用的世界文化遗产,致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刚性”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纠结。由于运河既是文化遗产,同时又肩负水利、航运等在用功能,文物部门强调保护第一、抢救第一,要求不改变运河原状;水利、航运部门则强调功能第一、安全第一,要求对运河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整治。如何统筹兼顾,协调好“护”与“用”之间的关系,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二是保护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压力。运河沿线的环境质量,不仅关乎人类的生产生活,也关乎运河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与利用。污水、污染性气体、固体废弃物等,对运河本体具有较强的腐蚀性。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千万工程”“五水共治”等强有力措施的持续跟进,水体、空气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乱丢固体废弃物等不良行为也大为减少,这些对运河遗产的保护无疑是利好的因素。但是,由于北方地区受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天然降水较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有限,致使运河季节性甚至常年干涸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但构成对运河健康生命的威胁,有损运河的形象,也对周边地区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三是保护与突发灾害的冲突。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如水灾、泥石流、地震、冰雪等)和人为灾害(如火灾、战争)两个方面。灾害是文化遗产的天敌,运河作为大型线性文化遗产,在“天敌”面前显得更加孱弱。特别是洪水、地震、冰雪等自然灾害,对运河遗产的破坏往往是突发且巨大的。而一些缓慢的灾害因素,如病虫害、风化、雨蚀、地下水位变化、地基沉降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是悄无声息、不易察觉的,但日积月累的破坏力同样不可小视。因此,加强对各种灾害特别是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监测和防御,对保护运河遗产安全显得格外重要。

  四是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一方面,一些地方从不正确的政绩观出发,在市场负面作用的推动下,致使文化保护“走偏”。就运河遗产而言,存在着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现象,如在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甚至河道(包括滩地)上盲目大兴土木、造园建景,给运河遗产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破坏。另一方面,游客量超过运河遗产的承载力,尤其是旅游旺季,一些热门景点游客量暴增,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加之一些比如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画、随意丢弃垃圾等不文明的破坏性行为,对运河遗产本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和影响。

  面对上述矛盾和挑战,相关地区、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着眼长远,妥善处理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就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而言,建议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统筹兼顾。一方面,大运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强化保护是必须的、责无旁贷的,绝不能在“利用”方面用力过猛,甚至肆意毁掉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要充分尊重大运河的历史文化,在利用的过程中妥善协调好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改善和运河遗产保护的关系,为运河遗产的保护留下足够的空间和余地。另一方面,大运河作为活态、在用的文化遗产,也不能因为需要“保护”而放弃对它的利用,影响它的使用价值发挥——因为这种“活态”能够继续下去,这恰恰是人类智慧和文明不断聚集的结果,同时也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保护。对目前尚有水利、航运等功能的运河水道,在河道功能延续和拓展中,既要服从于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健全和完善水利设施,协调好运河上下游左右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使之继续发挥永续利用、造福人民的功能,同时也要自觉服从于文物保护的法规和要求,尊重文物部门的意见,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运河文化遗产,努力实现“利用”与“保护”的双赢,把灿烂的历史文化传承下去,发扬光大。需要指出的是,当遗产保护与防洪安全发生冲突时,要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二,扰动最小。大运河文化遗产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应尽最大努力加以保护,使其扰动最小化——即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加以科学、合理、可持续地利用,绝不能在运河遗产保护区特别是河道上大兴土木、大动干戈,使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遭到破坏。比如对运河的治理,要坚持以“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低碳”为目标,实施自然岸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打造沿河生态廊道,构建绿色和生态运河。

  第三,突出重点。运河遗产是大型线性的存在,体量巨大,特别是本体又是活态、在用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可想而知。这就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注重整体保护,以体现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又应强调突出重点,即对那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的运河文化遗存,特别是列入申遗名录的节点强化保护,避免自然和人为的破坏。如果河道整治遇到这些“节点”,应当“礼让”或“绕道”而行。比如,鲁运河临清段有一处戴湾古闸遗址,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在通过这一段时,采取了“新开引渠、绕闸而行”的办法,达到了保护与利用的“两全”“双赢”,此种做法值得肯定和借鉴。

  第四,防重于治。自然灾害对运河遗产的破坏和影响是随机的、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树立防重于治的理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运河文化遗产的抗灾能力。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要做好灾前防范和灾前预警,制定运河遗产保护的应急预案,并建立起强有力的执行和保障机制。对于缓慢性侵蚀的自然灾害,要开展日常监测,找出其变化规律,研究确定其预警值,在超过预警值时及时加以处置。灾后对受损运河遗产的修复,也要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在“防”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引入“数字孪生运河”理念和技术,将“防”的关口前移,用智能化的手段为运河的防护保驾护航。

  【作者为中国水利文协副主任兼水文化专委会会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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