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不容“连坐”
沈彬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且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明确提出纠正“连坐”问题。
报告称,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法工委不仅纠正了一些地方的“连坐”规定,并且推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
此前个别地方在打击电诈犯罪时,片面强调震慑效果,提出暂停涉电诈犯罪人员的近亲属享受相关医保福利,甚至对未成年子女就学加以限制。当时,这些政策因为“铁腕治诈”,得到不少网民的“喝彩”。但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株连行为违反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打击犯罪不能“以暴制暴”,必须恪守法律底线。
如果实施“连坐”,就会扩大打击面,制造不必要的社会对立,让执法失去准头。特别是限制涉电诈犯罪人员的子女正常入学,看似“痛快”,却可能将这些群体推向社会边缘,造成严重的社会隐患。铁腕治理电诈绝不是制造仇恨、制造分裂。如果涉电诈犯罪人员的家属的确存在挥霍、隐匿赃款行为,应该通过退赃等方式个案式解决,但不能大而化之搞株连,更不能明知会伤及无辜而实施这样的“连坐”。
治理包括电诈在内的犯罪,都应拿出雷霆手段,但治理要有“油门”,也要有“刹车”,要讲效率,更要守底线。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纠正一些地方的“连坐”行为,恰恰说明我国备案审查监督制度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备案审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各种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把脉体检”,有利于突破部门利益藩篱、摆脱短期政绩考核的局限性,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角度,纠正一些地方的“过激”措施。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此前备案审查有效纠正了个别地方法规中的“超生即开除”“卫健委强制做亲子鉴定”等不合理规定,引发广泛好评。12月25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备案审查就要动真碰硬,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任何打击违法犯罪的措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