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事共担责
本报讯 (通讯员 陈勇 记者 黄宏) 8月16日,桐乡市法院崇福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原本“做好事”的沈某却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沈某家住桐乡高桥镇,他儿子小沈在读高中,他给儿子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因为小沈当时未满18周岁,无法取得驾驶资格。2010年9月9日晚,小沈的朋友赵某借小沈的摩托车和朋友一起去桐乡。途中,赵某驾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陈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小沈和赵某两人均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判定,小沈有过错,要和赵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