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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温作业下职工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家《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一般情况下,一旦高温作业下职工中暑,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规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高温下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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