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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政治纵深·法治

禁止令对逍遥监外说不

缓刑套上“紧箍咒”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何素静

  核心提示:

  一般人印象中,缓刑犯似乎不必受牢狱之苦,可以逍遥监外。而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也就是说,缓刑犯一旦违反禁止令,就有可能被收监服刑。由此,各式各样的缓刑禁止令纷纷出现。

  缓刑期间,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禁止承包工程、禁止喝酒、禁止信用卡透支……

  听到这些禁令,你会不会觉得有点怪?事实上,这些千奇百怪的禁令正越来越多。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缓刑禁止令,这种新的处罚措施开始进入人们视线,并迅速得到广泛应用。

首张禁令防涉毒

  现年18岁的福建人小许万万没想到,自己会成为全国首个被判缓刑禁止令的被告。

  今年5月4日,小许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个多月来,他一看到有吸毒倾向的人,就躲得远远的。

  因为,与其他判决书不同的是,这次的法院对小许判决多了几条“不一样”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他必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并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若违反,他将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发出的第一份缓刑禁止令。

  小许去年6月只身来到温州打工,在一家摄影工作室当学徒,每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元,仅能维持生计。

  谁知去年底,小许的父亲不幸患了重病,家里拿不出医药费。小许正犯愁时,有个自称“老大”的人,主动找他,表示愿意帮忙,不过有个条件:要小许帮忙送毒品,每天报酬150元。

  小许动心了。今年1月25日,受“老大”指使,小许在温州市区康华路康华桥上以27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他人,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毒品重3.32克。

  法院认为,小许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鉴于他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而小许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鹿城区法院蒋法官介绍,按照缓刑禁止令,小许在缓刑期间,基本上吃、住、工作与社交都应在帮教基地的企业中进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在心理和法律上给许某以约束,将他与贩毒活动彻底隔断,以免再次触犯同类罪行,同时激励他积极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

违反禁令将收监

  日前,萧山区法院也发出了杭州第一张缓刑禁止令,对象是被判缓刑的萧山人傅女士。她一向好赌,曾被当地派出所抓过好几次,或拘留,或罚款,但赌性难改。2009年6月起,傅女士跟朋友朱先生开了家棋牌室,一方面纠集赌友赌钱,另一方面抽头赚钱。后来,因殴打欠债不还的赌客,傅女士一伙被抓。

  傅女士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这次法院明确,她在一年内不准再开设棋牌室。

  富阳法院发出的第一张缓刑禁止令,也很有针对性。90后未成年人小苏因别人放鞭炮烧坏他的裤子,就与其发生打斗,最后把人家打昏。法院认定小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

  省内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14岁的蓝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余姚某合作社法人代表马某私吞挪用单位资金,被判缓刑,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财务和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

  缓刑禁止令如此五花八门,足见其适应面之广。“ 以往,社区矫正部门对缓刑犯的监管,主要是看他们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有,就可以向法院汇报,撤销缓刑,而这种监管往往容易流于形式。”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缓刑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刑种、新刑罚,而是保障并监督管制、缓刑这些非监禁的刑事处罚顺利实施。通过相关案例可以发现,缓刑禁止令的内容有明确针对性,通过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隔离开来,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与我省一样,国内其他地方法院也相继发出不少缓刑禁止令:上海、徐州均有人因酒后寻衅滋事,被禁止在缓刑期间喝酒;北京一名男子郝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法庭判处他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透支使用信用卡……

  “以前,我们发现许多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犯罪分子,容易因不良习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比如犯赌博罪的,如果不明令禁止,就容易再次参赌。”萧山区法院法官陈新政说,缓刑犯如果违反禁令超过3次,就属于情节严重,会被重新收监。

禁令切忌

成空文

  毫无疑问,对缓刑犯而言,缓刑禁止令确实起到“心理隔离墙”的作用,能比较有效地预防缓刑犯再次因类似的诱惑而犯罪。

  为确保缓刑禁止令的顺利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出台的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还明确指出,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应当紧紧抓住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性,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禁止令的具体情形,为禁止 “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不过,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担心,发出禁止令并不难,问题是,如何让禁止令真正落到实处。如果不能切实执行,缓刑禁止令就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镇、街道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者,也是禁止令实施的具体监督者。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目前很难对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时刻保持关注,即便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也面临举证难等问题。

  缓刑禁止令能不能真正产生实效,关键要看社区矫正体系能否发挥作用。

  上海律师潘轶指出,实践中, 禁止令的执行,显然更依赖被执行者的自觉。即便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显然也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此一来,禁止令恐怕因为禁而不止而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当然,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希望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禁止令制度,使它真正发挥实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永红:禁止令实际上属于刑事执行法中的社会行刑法,是一种为配套执行非监禁刑的微观制度设计。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刑法规定禁止令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件均规定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其他部门执行社会行刑。在实践中,缓刑和假释等社会行刑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缺乏监管,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构起完善的社会行刑系统。希望能够通过制订《社区矫正法》,实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会矫正机构对禁止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对管制的执行、对缓刑的考察,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社区对相关行为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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