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取得利息可申请代开发票
问:向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贷款担保。担保公司提出要从贷款金额中转借部分款项,贷款利息按用款比例分摊。由于银行的利息单在我公司,我公司只能给担保公司出具贷款利息分割单。请问我公司出具的分割单,担保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你公司所说的“担保公司提出要从贷款金额中转借部分款项”实质上是你公司从银行借款后再借给担保公司。因此,你公司在取得担保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后按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担保公司取得你公司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问:我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
答: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你公司作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