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财税之窗

机动车发票“冲红”
需及时、正确备案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车辆及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发票。使用该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需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在日常工作中,国税工作人员发现一些机动车零售企业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未在机动车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正确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造成购买方企业无法认证抵扣机动车发票。

  因此,国税部门提醒纳税人,机动车零售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税控版机动车发票如发生以上此种情况,且发票隔月、车辆已上牌缴税后需“冲红”重新开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盖有“无法认证”章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或车辆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发票无法认证的证明原件;(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张健 戚志钢)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机动车发票“冲红”
需及时、正确备案
2009-07-24 48256F32002924A6482575D1000B0007 2 2009年07月24日 星期五 机动车发票“冲红”
需及时、正确备案
IdPh UrlPh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车辆及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发票。使用该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需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在日常工作中,国税工作人员发现一些机动车零售企业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未在机动车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正确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造成购买方企业无法认证抵扣机动车发票。

  因此,国税部门提醒纳税人,机动车零售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税控版机动车发票如发生以上此种情况,且发票隔月、车辆已上牌缴税后需“冲红”重新开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盖有“无法认证”章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或车辆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发票无法认证的证明原件;(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张健 戚志钢)

SourcePh Picture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