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
须以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行业性工资
为什么要集体协商?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集群经济特征明显,同行业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性。然而,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
经过多年来各级工会的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两位数的增长幅度。截至2008年9月,全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
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的覆盖面还不大,近三年来,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占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的比例,均未达到10%。张鸣起表示,制定此《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行业性工资
集体协商的重点是什么?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修订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行业内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或工资标准等相关问题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份《指导意见》与去年已经出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衔接配套,使各级工会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所遵循。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