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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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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外资企业10年经营期计算

  问:外商独资企业的“二免三减半、10年经营期限”的优惠政策,10年是如何计算的?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10年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配套企业存货处理

  问:现在很多企业的存货实行零库存,那么配套企业如何进行处理?

  答:存货零库存是指生产企业利用配套企业的材料进行生产经营,对材料不做购进处理,不垫付资金的行为。我们认为,作为配套企业,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会计上的处理。二是税务上的处理。配套企业在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法定所有权来核算存货项目,而不管存货的存放地点如何。在税务上,依据国税发[1998]137号和国税函[1998]718号文件规定,财务制度健全的配套企业可在对方设立仓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解决。

  应注明视同自产产品金额

  问:我公司外购的配件与自产的配件在报关时数量、金额合并在一起报关,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备注栏上也合在一起注明视同自产产品,那么公司在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应该按哪个金额审批,对出口退税有什么影响?

  答:应在审批表上注明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金额,如审核、审批通过,对退税没有影响。

  (本期解答: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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