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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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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购车发票丢失可补开
  日前,来自义乌市江东街道的吴旭玲,在该市国税局税务干部的协助下,成功办理了义乌市首笔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补开业务,为购车人解决了因丢失购车发票导致新车无法上牌的烦恼。

  根据现行规定,消费者购买机动车后必须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再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手续。一旦消费者丢失购车发票,就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省国税局也及时出台了具体的操作意见,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其具体程序为:首先,消费者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其次,消费者携带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再在存根联原件上盖章确认;最后,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存根联原件,补开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马义生 楼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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