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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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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证
·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推进“三化”建设
·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
· “法治浙江”建设关系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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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
——访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丁祖年
本报记者 李晓鹏
  《决定》提出,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如何贯彻省委决定精神,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丁祖年。

  丁祖年表示,建设“法治浙江”,对加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要以“走在前列”的精神,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

  他说,我省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创新,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突出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次明确建立了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并为后来国家专利法的修改提供了经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成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他说,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突破旧的观念和习惯,探索和运用新的理念指导立法实践。要加强并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正确的方向。要模范地尊重和实施宪法和法律,严格恪守法制统一原则,并在设定国家机关职权时必须明确依据,严格责任、建立监督机制。要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他介绍说,根据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充实、调整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地方立法项目的总体安排,要注重创制性立法,抓紧制定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二是要进一步树立“良法”意识,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放在更高的位置,要积极开展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研究,统一和明确立法质量要求,并定期进行法规质量评估和法规清理工作,切实保障地方立法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三是要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在总结我省开展立法民主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完善立法民主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地方立法更广泛和有效地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工作制度和审议程序,进一步增强委员审议责任感,提高审议质量,充分发挥委员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方面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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