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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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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依法治省 建设“法治浙江”
· 对建设“法治浙江”的理性思考
· “法治浙江”建设的重点
· 建设“法治浙江” 推进司法公正
· “法治浙江”与浙江经济可持续发展
· 调节收入分配 保障公民权益
· 浙江法治文化的特质
· 把文化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 温州模式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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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对建设“法治浙江”的理性思考
陆剑锋 陈邦林 楼杰科
  正确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科学性

  建设“法治浙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因法治具有维持有序的社会经济、稳固文明的社会政治、弘扬健康的社会文化、保障繁复社会的和谐四大优越性而成为社会的主导调控手段。法治浙江建设就是要充分运用法治的优越性,为浙江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建设“法治浙江”是浙江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浙江的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阶段,社会转型正在加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不和谐因素,极大地影响着浙江社会的全面发展,需要有效的载体促使浙江突破发展瓶颈。法治因其固有的优越性成为这种历史条件下的一剂良药,建设“法治浙江”是当前浙江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是浙江社会诸多矛盾体合力的结果。

  建设“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发展和升华。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全面推进社会发展,努力提高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浙江”是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架构下,在充分考虑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浙江法治建设,实现浙江法治,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

  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浙江”,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构成了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充分把握建设“法治浙江”的渐进性

  建设“法治浙江”的渐进性是由其成长性决定的。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重要事业,对这项事业的建设,是艰巨的,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建设“法治浙江”也无法超越这个历史阶段。

  建设“法治浙江”的渐进性受制于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良好条件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而保持、巩固和发展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同样是一个历史过程,并且浙江的发展还要受制于国家的发展。

  建设“法治浙江”的渐进性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浙江”的不同时期,其侧重点也有不同。因此,不仅要对“法治浙江”建设设定范围,还要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现阶段,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以及法治文化培育。    

  “法治浙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和团体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投身法治浙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浙江建设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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