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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革创新立法 “宽容失败”成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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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为改革创新立法 “宽容失败”成最大亮点
  3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中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条例全文贯穿着鼓励改革创新的主线。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条例共7章44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激励保障是该法规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表彰和奖励以下组织和个人: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而让该条例备受各界关注的最大亮点,则是“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通常,国家公职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往往要被追究责任,而该条例为风险性项目的改革者“网开一面”,规定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在三种情况下可免责:符合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为改革创新立法,这在全国各地都还没有先例。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解释说:“以往人们认为改革创新是一种个人行为、地方行为或是行政措施。有的领导因担心违法而不敢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立法之后,领导的改革创新行为就成为合法行为、集体行为和法律行为。”

  专家指出,这部促进和保障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从立法层面来总结27年来改革实践的努力和尝试。如果说改革之初,关于改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建设,与改革的目标、路径、速度和力度一样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那么,27年来改革实践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已为改革机制建设的规律性总结,提供了比较充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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