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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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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拒不退还违法所得 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的决定》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林红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的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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